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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企业管理 –顾敏锋创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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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不开工的企业贷款怎么办?提前或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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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已经结束,人们并没有像往年一样回到工作岗位。为了有效控制疫情,企业复工时间押后、学校延迟开学,疫情不仅牵动着人们的心,也影响着社会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

消费紧缩,经济运行恢复缓慢,中小微企业生存举步维艰,知名企业也不能幸免。据报道,拥有400家门店的西贝餐饮目前线下门店基本都已停业,董事长贾国龙对媒体吐槽说,预计春节前后一个月损失营收7至8亿元,倘若疫情在短时间得不到有效控制,西贝账上的现金撑不过3个月。

企业无法有效运转,那么企业的贷款怎么办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周裕財、肖扬两位法官。法官表示,疫情防控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尽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借款人履行不能,亦不能免除借款人还款责任及因延迟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借款人不能因疫情防控影响企业经营就抱有侥幸心理,而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问题一: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可否以疫情对借款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要求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法官表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在这种社会形势和政策背景下,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落实。故疫情防控期间甚至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内,金融机构一般不会抽贷、断贷、压贷。但不排除疫情期间或前后,有因到期未能还款或金融机构要求解除合同、提前还款而诉至法院的情况,建议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之间结合实际情况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再综合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事由等具体情况,对金融机构的诉请作出判断。

问题二:企业借贷中,出借企业能否以疫情对自身企业经营造成影响或对借款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中止履行出借义务或要求解除借贷合同、提前还款?

法官认为,因企业间借贷关系不受上述《通知》的约束,因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果借款人没有逾期的情况,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借人不能够以疫情对自身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中止履行出借义务或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如在预期违约或者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目前处于疫情防范的特殊时期,如企业经营和融资确实受到疫情影响,建议双方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抵押等增信措施,获得出借人的理解,同时建议出借人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给予适当的宽限与支持。通过协商,对借款、还款情况做出新的安排,以避免损失扩大并降低事后的纠纷解决成本。

如在此期间出借人(无论是否为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三:借款人能否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还款、延期还款?

法官表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鉴于目前疫情的发展态势严峻、政府实施的防控措施严格以及对生活生产影响深远,从宏观上和整体上可以认定此次疫情构成民法上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此处的不能履行是指客观上无法履行,比如合同约定的特定物灭失无法交付,或在涉及个人因素的合同中, 关键人物去世或者永久失去能力,称之为履行不能。但借款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是给金钱给付,金钱属于种类物,金钱债务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只可能发生履行延迟或拒绝履行。疫情防范影响企业还款能力,导致其履行延迟,实为“履约困难”,并非“履行不能”。因此,尽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并未导致借款人履行不能,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是不能免除的。如确有“履约困难”情形需延期还款,应当与出借人协商确定,或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与出借方进行协商。

问题四:企业为生产经营借款,受疫情防控影响生产经营无法开展,企业能否要求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提前还款?

法官指出,现实中,有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借款,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比如为春节、元宵节销售货物进行采买,场地租赁承办活动等,若将资金用于原定用途则会造成巨大损失,资金在手中没有其他用途并且产生利息,借款人因此想要解除合同。此时,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提前还款的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时,应由合同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若企业能够证明其订立合同是在疫情发生之前且当时无法预见疫情情况,其借款用于特定用途,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借款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前提下,提前还款减轻企业负担,亦不会对出借人造成过多影响,基于公平原则,可以在对出借人给予适当补偿的基础上,允许解除或变更合同、提前还款。如果出借人是金融机构,约定了提前还款费用,可以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及地方应对疫情的政策酌情减免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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